前几年,关于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与公民个人形成冲突的司法案例,在社会上曾引起反响。上海地铁口热情拥吻的情侣李某和徐某亲热画面被地铁监控系统采集又被地铁员工翻拍就是一例。
公共场所安装的用于监控的摄像头是否侵犯了特定个体的隐私权二者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益究竟应该怎样平衡?一般认为,公共场所是不特定第三人均可出入的场所,是人的集合,因此具有私人场域属性和隐私保护需要。由于公共场所也包括私人空间,因此一些诸如公厕、试衣间、酒店客房等公共场所的特定部分,以及一定范围内人员使用的集体宿舍、办公室等空间当然需要隐私权保护。
也就是说,在类似这些场所,出于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而安装的视频监控,要让位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如果在此类地点安装了视频监控,就是对特定个体隐私权的侵犯,这是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最常见情形。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也属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比如公共场所的监控设置没有作出公开、明确的标志,即没有让被监控者知悉此处有摄像头,单方面对被监控者进行信息采集。其次是公共场所采集的监控资料被非法浏览、复制、传播或被商业利用,上述地铁口拥吻情侣视频被上传互联网就是例证。还有一类最常见也最容易理解的情形,就是公共场所的视频系统直接对私人空间进行监控。
除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外,一些个人安装摄像头对其他人的私人领域进行监控,也当然属于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案例是,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同时辐射到邻居家的私人生活领域,就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